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吉人社办〔2017〕51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确保职称评审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我校实际,规定如下:
一、职称评审期间,严禁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向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及评委(含候选人),通过发短信(微信)、打电话、当面拜访、送钱财物等方式打招呼和拉选票,干扰职称评审工作。一经发现,并查实,对参评者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五年内不得参评;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予以撤销,五年内不得参评。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纪委将严肃查处;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申报人员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严禁弄虚作假,伪造材料。一经发现,实行“一票否决”,立档备案,严肃追责,并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销,已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取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年终考核视为不合格。如有违背学术道德、职业道德,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直至终身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
三、各单位各部门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在审核、推荐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不坚持原则和标准,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一经发现,并查实,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取消该单位(部门)当年评优选先资格,扣发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三个月校内津贴,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四、参与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接受申报人员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接受申报人员或与之有关人员的宴请,不得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不得与申报人员接触或通风报信。违反上述规定者,取消其工作人员资格,扣发三个月校内津贴,并调离原工作岗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五、评委(含候选人)必须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审阅材料,对申报人员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接待申报人员拜访,更不得做出任何承诺,不得对虚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为申报人员弄虚作假,不得为申报人员拉票,不得接受申报人员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等一切违纪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压制申报人员,不得为申报人员说情拉票。违反上述规定者终身取消其评委资格,今后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任何评审工作,并扣发六个月校内津贴,情节严重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立案或移交予以查处。
六、评委、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职称评聘的,应当主动回避或告知回避。如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予以撤销。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正式评委和后备评委产生的监督工作。
七、申报人员、评委(含候选人)、工作人员要与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学校要组织召开申报人员和评委(含候选人)约谈会,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职称评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称工作有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在职称申报、推荐、评审、聘任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学校纪委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零容忍”,以“动真碰硬”的姿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学校纪委设立监督举报办公电话: 3555016 3555041,举报邮箱:bcsyjwb@163.com。信访举报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确反映责任主体,对无理取闹、诬告陷害、干扰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