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师范学院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购置和租赁设备物资、基建和修缮工程、出借资金、科研与技术合作、合作办学、人才培育等均必须订立合同。
第三条 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合同,特别是重大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对专业性强的合同订立要聘请专业律师审核。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四条 学校校长代表学校同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校长可授权职能部门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以个人或学校名义签订任何合同或进行任何担保。
第五条 经校长授权下列职能部门可代表学校同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签订有关合同:
(一)人事处:师资培养、职工培训、人才引进和招聘合同,学院人员出国进修、访学、攻读学位等合同:
(二)计财处:投资、借贷合同;
(三)教务处:合作办学协议、生产实习协议、教师短期培训协议和进修生的培养合同;
(四)国有资产处:大型物资设备、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采购合同及固定自残租赁合同;
(五)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基建工程合同、修缮工程合同房屋、土地出租或转让合同;
(六) 科研处: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合同;
(七)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方面的合同;
(八)学生就业工作处:毕业生就业协议;
(九) 其他部门:需要签订合同,应书面请示校长,经校长批准后,就该具体事项签订合同。
第六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同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签订合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没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后勤总公司负责对外签订合同并对签订合同负责。
第七条 合同谈判前应听取主管校领导对该项合同的意见并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意见;在合同谈判后、正式签订前应将合同同主要条款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校领导对该合同原则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合同。
第八条 合同金额壹万元以下的(含壹万),经校长授权,主管校领导审定,由职能部门负责签订;合同金额在壹万元以上的应由校长亲自签批。
第九条 贷款、资金出借、国内外进修和攻读学位等合同在签订前应向校长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 被授权代表学校同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签订合同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仔细研究合同内容,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 壹万元以上(含壹万元)的大型设备、大宗物资的定货合同;基建和修缮工程的施工合同;贷款和出借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由国有资产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计财处、监审处审核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合同标的;
(二) 数量和质量;
(三) 价款或酬金;
(四) 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 订立合同双方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电话及联系方式;
(七) 经济技术合同还应包括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凡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由被授权签订合同的职能部门参照统一合同格式文本制定规范的合同。
第十四条 在合同文本草拟完成后,监审处应对草拟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本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有无遗漏;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三)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充分保证,有无收到损害;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项目。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全面履行。
第十六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人员审核后奏效。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原合
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对合同履行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计财处根据合同本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签章方可办理项目结算。
第十八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曾一致的,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除毕业生就业协议之外的所有合同学校必须至少留存四份,其中被授权签订合同的职能部门留存一份、计财处一份、档案室一份、监审处一份。上述部门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合同。
第二十条 凡用自有自筹资金购置设备、物资、修缮的合同亦必须同时报监审处、计财处和国有资产处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合同作为学校或有关单位的重要法律文件,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未按本规定处理合同事宜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当事人行政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故意或过失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移送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
附《白城师范学院合同订立前申报审批表》(此表可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