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师范学院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依照党纪、政纪和法规,坚持从严治党,失职必究的原则。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一)学校各处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二)各有关处级单位下设科和实体负责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或拒不办理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处理的;对有关整改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必要防范措施落实不力,渎职、失职,或责任心不强,官僚主义严重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等因素,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学校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导致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给学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四)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响强烈,得不到治理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七)在招生录取和学生就业安置工作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影响较大的。
(八)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在学生入党,选干等环节中搞不正之风,影响较大的。
(九)在学生考试管理中,考纪不严,考风不正,甚至违反有关规定,影响较大的。
(十)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以及在各项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施工中虚报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给学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十一)在物资、设备、图书、教材采购过程中收取回扣,质次价高的、给学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十二)在后勤服务管理工作中对就餐者不负责任,违反《食品法》和《卫生管理条例》,购进过期或腐烂变质食品、蔬菜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干部,造成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四)其他问题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四条 责任的认定
(一)责任认定是指责任人对分管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的案件和问题失教、失管、失察、失误、失究的认定。失教,没有做好必要的教育;失管,监督管理不到位;失察,对发生的问题事先应预见而未预见;失误,执行政策不严,落实规定不力,工作决策失误;失究,对违纪违法问题不追究,不查处,甚至隐瞒、庇护。
(二)责任认定要通过调查当事人、有关责任人、知情人、查证有关资料等形式,对掌握的情况综合分析,作出认定结论。
(三)责任认定要按照责任区划分,分级负责,分清领导责任与非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对责任追究对象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应受到责任追究的,根据责任的大小,可通过以下形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
(三)建议学校党委予以免职或进行组织调整。
(四)依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第十二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程序和办法
(一)责任追究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纪委负责,组织部配合。
(二)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后,对应予追究的责任,由发案部门写出情况报告,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经过协商,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批复给发案部门落实责任追究,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进行责任追究。
(三)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时,除查清当事人的问题外,还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其领导人是否负有责任。凡有责任的,报经校党委同意后,同所查案件一并调查,确需责任追究的,按政策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四)纪检监察及组织部门,要对全校处级单位党政干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了解和发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应予以责任追究的,要按查办案件的有关权限和程序,查清事实提出追究意见。
(五)纪检监察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执法监察,廉政考察以及工作检查时,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要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处理。
(六)组织部在干部考核工作中如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及时与纪委沟通,并按照有关程序,查清事实,提出追究意见。
(七)建立请示报告制度,纪检监察部门遇有阻力,不能正常实施责任追究,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或省高校纪工委请示报告,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