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师范学院
关于招生监察工作的规定
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的精神,为了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的顺利进行,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招生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招生监察工作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纪委书记兼任组长,成员由纪委办、监审处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办主任兼任。
(二)执法监察的范围与职责
1.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纪律和制度规定,开展招生执法监察工作。对招生、录取(含加试与补录)、新生入校复查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2.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参加招生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进行招生政策、法规、纪律教育。
3.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责成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 招生录取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要求。
2.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场地实行封闭管理,工作人员凭证入场。
3.端正工作态度,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4.严守工作纪律,遵守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准私自会客。
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履行工作程序。
6.及时接受、接听考生咨询电话、传真和邮件,认真解答问题。
7.录取通知书一律邮寄,不准他人代领、转交。
8.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四)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处理
1.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考生违反有关招生考试的行为,由招生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招生监察办公室。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纪委办、监审处负责解释。